濟建建管字〔2020〕76號
各區縣住建局,濟南高新區自然資源與規劃建設管理局、市南部山區管委會規劃發展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建設管理部、萊蕪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濟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氣、熱力工程標后評估工作規定》的通知(濟建發〔2020〕47號)要求,制定了《濟南市房屋建筑和燃氣、熱力工程標后評估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初步評估細則
2.招標人評估細則
3.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評估細則
4.投標人評估細則
5.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結果的評估細則
6.招投標監督人員的評估細則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8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初步評估細則
一、招標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
二、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建,其評標專家的專業結構配置是否合理;
三、評標委員會是否按規定出具評標報告,對廢標及其理由說明、中標候選人推薦等重要事項是否均有記錄,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相關規定;
四、招投標活動是否存在嚴重違背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行為,以及對評標結果存在重大影響的情形。
未能全部通過以上評估內容的項目,標后評估委員會應對項目標后評估做出“不合格”的評估意見。
對未能通過第三、四項評估內容的,標后評估委員會還應當對項目評標委員會做出“不合格”的評估意見。
附件2
招標人評估細則
標后評估委員會根據下列內容對招標人進行評估,并確定評估意見:
一、招標人是否存在泄露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等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是否存在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招標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或發布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違法、違規條款;或發布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招標文件中設置明顯傾向性條款,為特定投標人“量身定做”的行為;
三、招標人是否存在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行為;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的行為;
五、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是否存在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
六、招標人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存在違反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七、評標過程中,招標人是否存在向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委員會明示或暗示中標意向、與評標專家串通、非法干預、試圖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的行為;
八、招標人是否存在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按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提出的異議給予合理答復的行為。
招標人具有上述第一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招標人具有第八、九項之一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附件3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評估細則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綜合評估總分為D(0≤D≤100分),包括行為規范性、專業水平、服務質量、社會評價等內容。經標后評估委員會綜合打分后,匯總分析,做出評估意見。
一、標后評估委員會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是否存在下列行為進行綜合評定,存在下列行為的,從滿分100分中扣除相應分值,扣完為止。
(一)是否存在協助招標人將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二)是否存在未按招標投標法定程序或法定時間進行招投標活動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三)是否存在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四)是否存在泄漏評標委員會人員組成等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50分,代理機構20分)
(五)是否存在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標人索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0分,代理機構100分)
(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在資格審查階段故意刁難、勸退潛在投標人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個人投標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七)是否存在發現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屬于同一單位,仍同意其繼續參加投標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八)在同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既為招標人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又為參加該項目的投標人提供投標咨詢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九)在招投標活動中,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絕或限制投標人自愿選擇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險保函、銀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為投標保證(履約擔保)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十)是否存在不按規定在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不按范文(本)格式編制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的情形;(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十一)是否存在明知招標人、投標人或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而不向招標監管機構報告的情形;(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十二)擬定的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條款;(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25分,代理機構10分)
(十三)是否存在在招標活動中組織混亂,服務態度差,對招標投標活動產生不良影響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0分,代理機構100分)
(十四)是否存在未認真履行代理工作職責,出現差錯、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含因工作失誤造成評標結果錯誤,導致重新招標);(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0分,代理機構100分)
(十五)是否存在未按法定時間和程序,對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或答非所問,故意規避問題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十六)是否存在高價出售招標文件(非電子招投標項目)、資格預審文件以及其它相關資料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十七)是否存在不按規定收取和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十八)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交標后評估資料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十九)是否存在資料匯編內容不全或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行為;(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二十)招標人對代理機構滿意度評價為不滿意的。(扣分標準:項目負責人10分,代理機構5分)
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具有所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所列扣分標準分別扣分,扣完為止。
二、確定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綜合評估分后,標后評估委員會應當按照以下標準給出評估意見:
(一)當D≥85分,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意見為“合格”;
(二)當85>D≥70分,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三)當D<70分,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應在評估報告中提出其存在的問題,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進行動態管理的參考依據。
按照《濟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一標一評管理細則》相關要求,同時將標后評估中發現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一標一評管理。對在標后評估中發現的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已在一標一評中進行了扣分管理的,不再進行扣分,未在一標一評中進行扣分管理的,同時納入一標一評進行扣分管理。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周期為12個月,累計扣分一個周期清零。招標代理機構及項目負責人在一個周期內,累計扣100分的,限制招標代理機構3個月內承攬依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項目;限制項目負責人6個月內不得擔任依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項目負責人,限制期滿,通過從業能力測評后方可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附件4
投標人評估細則
標后評估委員會根據下列內容,對投標人的投標行為作出評估:
一、是否存在無資質或超越本單位資質許可范圍參加投標、借用資質證書或以他人名義投標等行為;
二、是否存在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相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其他投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等私下接觸或串標、圍標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件、虛假業績、虛假證明等弄虛作假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以低于企業成本的投標價格競標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中標后因自身原因放棄中標資格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因投標人原因造成企業公示的業績或項目班子業績,電子文檔不能正常打開的,或在資格審查期間提供了符合條件的企業業績或項目班子業績,但在開標期間不提供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與其他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多處以上錯誤一致,又無合理理由的行為;
八、是否存在在投標文件中,同一段落或不同段落,用重復性文字開頭或結尾的,或者內容中存在3處以上重復性文字且與段落語境不協調的行為;
九、是否存在其他嚴重影響招標投標活動公平公正的行為。
投標人具有第一、二、三、四、七、九項行為之一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投標人具有第五、六、八項行為之一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應在評估報告中提出其存在的問題,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投標人進行信用管理的參考依據。
附件5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評標結果的評估細則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結果合理性和評標行為規范性、專業綜合能力進行量化打分,匯總分析,做出評估意見。
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綜合評估總分為C(100分),由評標結果合理性C1(30分)、評標行為規范性C2(20分)、評標專業綜合能力C3(30分)、評分排名合理性得分C4(20分)組成。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綜合評估分C=C1+C2+C3+C4
一、評標結果合理性評估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項目評標委員會的評審資料進行審核,并分析其評審結果是否依法合規、實事求是,具體步驟如下:
(一)確定集體評審基準值Ni
1.技術標集體評審基準值Ni的確定,按照項目評標委員會各技術評委對第i份技術標書的評審分值進行平均(剔除偏離值超過平均值10%的評審分值,但評審分值不得少于3個),所得平均值即為技術標集體評審基準值Ni;
2.商務標集體評審基準值Ni的確定,按照項目評標委員會各商務評委對第i份商務標書的評審分值(非計算機評分項)進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為商務標集體評審基準值Ni。
(二)確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量化指標M
1.分別計算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對第i份標書的評審分值與集體評審基準值Ni的差異率Mi;
“Mi”(為某評標委員會成員對第i份標書評審分值-集體評審基準值Ni)/評審允許的最大分值。
2.取Mi絕對值的算術平均值即為評標委員會各成員評標結果合理性量化指標M。
計算公式為:M=(M1+M2+…+Mi)/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標文件的數量;
3.確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1。
根據量化指標M,按照下列公式分別計算評標委員會各成員評標結果合理性的相應得分。
計算公式為:C1=30-M×100
二、評標行為規范性評估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是否存在下列行為進行評定并給出相應得分C2。
(一)無正當理由遲到30分鐘以上不按時參加評標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員進行專家身份驗證的;
(三)進入評標區不按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的;
(四)擅自離開評標區域或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的;
(五)對本人所選評標專業內容不熟悉,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
(六)酒后參加評標,對評標工作造成影響的;
(七)在評標結束后,將評標過程涉及應當保密的資料或數據帶離評標室的;
(八)不遵守評標現場制度和規定,影響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
(九)確認參加評標后,不參加評標且未向監督機構或抽取終端請假的;
(十)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投標文件重大偏差,影響評標結果的;或在評審過程中出現零分等異常打分情形,且未按招標文件條款書寫情況說明或說明依據不充分的;或在評標評審過程中,非因法律法規規定情形而隨意廢標的;或電子評標結果提交后,又提出重新修改評標內容,修改后,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一)評標打分異常,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
(十二)為特定投標人重復計分的;
(十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審意見的;
(十四)授意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給特定投標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十五)索要不合理評標費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相關主體投訴,且經查實的;
(十六)不如實填報回避主體信息的;
(十七)評標結論被投訴,經復評認定評標有過錯或不公正的;
(十八)在評標現場,對招投標監督人員、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或毀壞評標場所財物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具有所列(十六)至(十八)項行為之一的,一次性扣減20分;具有所列(九)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每項扣減14分;具有所列(一)至(八)項行為之一的,每項扣減7分。
三、評標專業水平評估
標后評估委員會根據下列評估步驟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專業水平能力給出相應得分C3。
(一)根據招標文件評分辦法中評審分值的規定,確定項目評審中評委主觀打分各子項權重值Ei:
Ei=Qi / Q×100%
其中,“Q”為評分辦法中評委主觀打分項評審允許的最大分值合計值;“Qi”為評分辦法中評委主觀打分各子項評審允許的最大分值。
(二)確定項目評審中評委主觀打分各子項基準分值Ki:
Ki=Ei×30分。
(三)確定各子項集體評審基準值Pij。
1.技術標各子項集體評審基準值Pij的確定,按照項目評標委員會各技術評委對第i份技術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分值進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為技術標各子項集體評審基準值Pij;
2.商務標集體評審基準值Pij的確定:按照項目評標委員會各商務評委對第i份商務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分值進行平均,所得平均值即為商務標集體評審基準值Pij;
3.確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對各子項評審的正確度得分Yij。
評標委員會某成員對第i份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值與集體評審基準值Pij相比,等于基準值Pij得該項得分滿分Ki,相對基準值Pij每高或低1%(作商比較)減該項得分滿分的1%,減完為止。
特殊情況的處理。如果評標委員會某成員A對第i份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值與集體評審基準值Pij相比出現異常情況,評估專家要認真分析評審值Ai的打分原因。如評標委員會某成員A對第i份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值Ai值打分理由充分、合理,則其評審值Ai等于基準值Pij得該項得分滿分Ki;其他成員對第i份標書第j子項的評審值相比Ai值時每高或低1%(作商比較)減該項得分滿分的1%,減完為止。
4.確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評標專業水平能力得分C3。
根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對各子項評審的正確度得分Yij,按照下方公式分別計算評標委員會各成員評標專業水平能力的相應得分C3。
C3=∑(Yi1+Yi2+…+Yin)/n。
其中:“n”表示有效投標文件的數量。
四、評分排名合理性得分C4
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的確定。
(1)按照項目評審的最終排序結果,選取排序前3名的投標人做為集體評審入圍單位;
(2)按照項目評標委員會各評委評審結果的前3名排序情況確定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
若評委評審結果的前3名與集體評審入圍單位一致,其項目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為20分;有2個集體評審入圍單位的,其項目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為14分;有1個集體評審入圍單位的,其項目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為7分;沒有集體評審入圍單位的,其項目評標結果合理性得分C4為0分。
五、標后評估委員會確定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綜合評估分后,應按照以下標準分別對其給出評估意見
(一)當C≥85分時,對其評標行為的評估意見為合格;
(二)當85>C≥70分時,對其評標行為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三)當C<70分時,對其評標行為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
標后評估委員會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行為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時,還應在評估報告中提出其存在的問題,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評標專家進行動態管理的參考依據。
六、標后評估委員會應根據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綜合評估分,確定對項目評標結果的評估意見
(一)當評標委員會成員綜合評估分C低于85分的人數小于等于評委總人數1/3時,對項目評標結果的評估意見為合格;
(二)當評標委員會成員綜合評估分C低于70分的人數大于評委總人數1/2時,對項目評標結果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
(三)當評標委員會成員綜合評估分C介于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間時,對項目評標結果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附件6
對招投標監督人員的評估細則
標后評估委員會根據下列內容,對招投標監督人員的行為作出評估:
一、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招投標過程進行監督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監管不力,沒有發現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發現的重大差錯或失誤情形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未對發現的重大差錯或失誤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糾正,或處置不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等串通,干擾或影響評標公正性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未按照規定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監督,未使用規范的監督用語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招標投標執法公平公正的行為。
監督人員具有上述第一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評估意見為不合格;監督人員具有上述第五、六項行為之一的,評估意見為基本合格。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20年8月3日印發